湘建建函〔2011〕107号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请示》(常建〔201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回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拟撤回企业资质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建议报我厅,由我厅依法依程序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